A3:社会总第3034期 >2024-03-15编印

校园周边销售散烟赚学生“昧心钱”
刊发日期:2024-03-15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 (记者 融今) 近日,有市民致电县融媒体中心《今日关注》栏目反映称:城区部分校园周边的小卖部存在向未成年人出售散烟的现象。 为核实这一情况,记者对此进行了暗访。
  3月4日中午,记者在巫峡中学附近随机采访了几名在校学生,得知该校后门处的一处超市就有散烟出售,每根价格在1—2元。
  记者:“同学,请问一下这附近哪里有卖散烟的?”同学:“你往前面走,左拐那个巷子里超市就有。”
  根据学生的指引,记者在现场看到,三五个同学正聚集在超市门口抽着香烟,还有的同学将刚买的香烟明目张胆地夹戴在耳朵上,他们稚嫩的脸庞、吞云吐雾的场面,令人触目惊心。
  当记者进入超市询问是否有售单支散烟时,老板非常警惕,犹豫几秒后谨慎的说道:“没有”,不一会儿便呵斥着正在吸烟的同学别聚集在门口。
  记者注意到,超市内并未设有烟酒专柜,但向学生销售散烟的行为确实存在。
  在巫山初级中学门口,也有向未成年人出售散烟的情况。
  一名学生将记者带入学校马路对面的章家湾小区巷子内。只见一家名为“二姐便利店”的烟店格外醒目,玻璃橱柜里各色烟盒清晰可见,门口聚集着几个抽烟的学生。
  只见一名学生前往该店购买散烟,老板熟练地从口袋里掏出一盒已拆封的“利群”牌香烟,取出两支递给学生,并收取了2元现金。
  据初步估计,该店离校门口直线距离100米左右,到这里买烟的同学并非少数,刚放学的15分钟内就有数十人前来购买。
  在学校周边向未成年人售卖香烟,这种行为是否涉嫌违法呢?为此我们咨询了相关法律专家。
  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江小艳告诉记者:“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五条规定,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通过律师的普法,我们知道在校园周边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属于违法行为,我们也希望这种违法行为能够得到有关部门的查处,《今日关注》栏目也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