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社会总第3001期 >2023-12-18编印

公共场所无《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罚!
刊发日期:2023-12-18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 (记者 曾露) 2023年2月7日,县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员对位于某街道的一酒店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酒店共有四层(一层为前台,二层至四层为客房),设有39个房间,并处于营业状态,但现场不能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且现场检查该酒店从业人员王某等8人,不能提供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2023年2月8日,县卫生健康委对其立案,在依法进行调查补证后确认,因当事人对酒店进行重新装修后对《营业执照》进行了变更,由于在变更《营业执照》时,工作人员告知为“三证合一”,当事人误认为“三证合一”包含《卫生许可证》,就没去办理,已确认当事人自2022年5月8日至2023年2月8日,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一直在从事住宿业公共场所经营活动。当事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住宿业服务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擅自营业时间在6个月以上。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GC001C的裁量基准,“擅自营业时间超过6个月的且未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裁量标准为: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罚款”。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接受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态度端正,主动配合调查,事后积极进行整改,且受疫情影响,生意难做,2023年才刚刚经济复苏, 决定不采用《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GC001C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县卫生健康委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询问调查中,当事人陈述该店从业人员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前已在县某医院进行了健康体检,因没及时去领取健康证明,导致在现场检查时不能提供。后调查补证阶段,该酒店负责人提供了王某等7名从业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另1名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当事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参照《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GC011A的裁量基准“1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裁量标准为: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县卫生健康委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综合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县卫生健康委于2023年4月13日,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事后,当事人积极办理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对该处罚结果无异议, 于15日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链接》》》
  公共场所经营者须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否则为违法经营行为。温馨提示》》》
  三证合一:是指将企业依次申请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一证,统称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不包括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