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社会总第3000期 >2023-12-15编印

主要负责人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罚!
刊发日期:2023-12-15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2023年8月10日,县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一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能出示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相关资料及合格证书。执法人员在该企业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发现,该单位的钣金工及漆工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苯、甲苯、二甲苯、噪声等。9月1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调查认定:该企业并未设置专门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未接受培训职业卫生培训的行为成立,该行为违反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职业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ZY051B),县卫生健康委给予该企业警告、并处罚款17000元的行政处罚。
  职业健康安全,是企业一切生产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而科学、有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安全知识培训,则是确保企业健康安全的基石,也是企业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最根本的措施。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承担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即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也就是能对企业内部的管理有着最高的权威和决策权的人,只有让他们能够意识到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把职业卫生当作日常工作来抓,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才能得以有序开展,否则就算勉强按法律法规去做了,那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应付了事而已,钱花了,实际起到的作用有限。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是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的直接参与者,也是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监督执行者,必须要对职业卫生专业知识有所了解,能够在日常管理中正确处理相关事务,所以需要有专业的培训让他们掌握专业知识。
  链接》》》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 曾露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