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社会总第2998期 >2023-12-11编印

无证游医跨县受罚
刊发日期:2023-12-11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今年5月18日上午,接县公安局某派出所非法行医线索移交,县卫健委执法人员前往该非法行医地点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明李某某不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采取“用造牙粉和牙托粉捏出来”的方式为黄某某补牙三颗,补牙单价300元/颗,共计900元,以现金方式收取。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李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某街道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卫发〔2023〕28号)(YL027A)的规定,县卫健委于今年8月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某某做出两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并交由开州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代为送达。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本案顺利结案。
  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和《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科二级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55号),李某某为他人镶牙、补牙等行为,是口腔科的二级科目牙齿修复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二条规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发给医师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因当事人李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执业活动,无固定行医场所,行医场所系露天摆放的临时摊位,其性质属于“游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予以处罚。
  记者手记》》》 行医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无论是医疗机构的设置,还是行医者资格的获取,都受到严格规范。非医师从事行医工作,不仅扰乱了良好的医疗卫生工作秩序,更可能因缺乏相应的医疗技能、医疗条件严重危害就诊人员的生命健康权益,行医者必须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非法行医行为轻者会被罚款,严重者更会触犯刑法,得不偿失。 (记者 曾露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