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社会总第2996期 >2023-12-06编印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一乡镇卫生院被罚
刊发日期:2023-12-06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2023年7月12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一乡镇卫生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但其不能出示有效合格《放射诊疗许可证》。执法人员在该单位的放射科登记本上发现,该单位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已有将近2个月时间。当即,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调查认定:该单位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成立,该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放射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S001B),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给予该企业警告、并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说起拍片子,老百姓都不陌生。放射科学的进步为医生诊断疾病带来了便利,放射诊疗设备是医生诊断疾病的一种重要辅助工具。目前,我县越来越多的乡镇医疗机构配备了DR、CT等放射诊疗设备,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就医看病。但是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部分医疗机构负责人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对相关问题不够重视。执法人员提醒各医疗机构负责人,在提升医疗技术的同时,切莫忘了学习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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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记者曾露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