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社会总第2994期 >2023-12-01编印

我县一企业被“自己人”坑 24 万元
刊发日期:2023-12-01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 (记者 向君玲) 仓库出货,配送员却趁机夹带“私货”,低价售卖公司产品以此牟利。如此“无本生意”持续近2年,致使小微企业亏损24万余1元, 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近日,由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张某某职务侵占案依法宣判,检察机关依法不仅成功为涉案企业追赃挽损,还揭开了引发企业账实不符、库存非正常损失的真正缘由,为辖区小微企业规范管理提供了生动教材。
  9月4日,我县某贸易有限公司清点冻库存货时发现,公司账目上货物库存与实际库存不符,实际的货比账目上的货要少价值20多万元库存,工作人员随即报警。
  警察通过现场勘查询问及相关视频线索,迅速锁定了该公司配货员张某某,于9月6日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9月18日,该案被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一个配送员如何操作,成为库房‘内耗’主因?”为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检察官黄占锐仔细查阅案卷资料及视频证据,并多次实地走访被害企业了解详细情况,迅速梳理出货方式、视频证据、企业管理制度等信息,查明张某某利用企业管理漏洞侵占公司财务的犯罪事实。
  经查,张某某于2021年8月入职我县某贸易有限公司配送员岗位,负责公司所销售冻货的出库、送货工作。
  在工作中,他逐渐发现公司并没有专门的库管人员,出库送货无人清点监督,仓库存货也长时间无人盘点。
  “仓库管理松散,我即使携带少数货物出去,也无人知晓。”当年9月,张某某无意中得知公司库房监控损坏一直未修理,出于侥幸心理,从2021年10月开始,他屡次利用公司派单只需要其一人去库房提货的机会,拿取公司货物,并低价售卖牟利。
  “去仓库提货前,我会提前与买家联络好,他们需要什么货,我就从仓库拿什么货,在将其与正常出库货物混在一起带出来。为了确保不被发现,我每次只拿少量货物。”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张某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作案手段”。
  一次又一次未被发现,让张某某“内耗”作案的信心越来越大。从2021年10月至2023年8月,张某某私下变卖公司货物价值共计约24.6万元。
  “一家注册资本100万元的小微企业,遭受24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其生产经营会受到较大影响。”9月22日,黄占锐在审理案件并讯问张某某时,对其进行释法说理。
  在值班律师见证下,张某某主动认罪认罚,自愿与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主动争取公司谅解,当即退赔了公司货款12万余元,其余货款双方协议将于2025年6月前分期支付完毕。
  9月22日,县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9月27日,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5万元。
  冻库“内耗”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监管制度松散。案件发生后,黄占锐积极和企业负责人李某某联系,一方面听取其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一方面为其梳理出了没有建立有效财务监管制度、监管设备不及时维修、冻库出货流程不完善等三大类经营管理漏洞,建议其加快整改。
  11月初,黄占锐再次回访涉案企业,以该案为例现场对企业职工开展普法宣传。“根据建议,我们安排了专人对仓库进行管理,所有货品进出库必须由两人经手并做好登记。同时,我们建立了仓库存储定期清点制度,对摄像头等监控设备也按时检修。”李某表示,案发后,他们及时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及时堵住企业监管漏洞。
  据悉,县检察院推进“安商护企”专项行动以来,通过检察官联系走访企业、调研司法需求等多项举措,先后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10余件10余人,进一步优化辖区营商环境。
  “我院将持续推进‘安商护企’系列专项行动,以打造品牌为引领,围绕涉民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检察官联系走访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等重点工作,做实服务民营企业工作,为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保护力量。”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家祥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