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修订的《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已由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版条例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为主线,重点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活动、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 条例在严格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充分结合我市实际,对建立健全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作用,明确不予受理委托事项等进行了探索创新, 体现出了较强的重庆特色。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法规二处处长潘登在解读时介绍,条例就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准入和退出机制,具体围绕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条件,不予登记为司法鉴定人的情形,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等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同时,明确将司法鉴定限定为诉讼活动之中的“四大类”鉴定,即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以及环境损害鉴定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鉴定事项。
针对司法鉴定可能存在的争议,条例根据重庆实际,在延续原条例关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对司法鉴定中的重大疑难技术问题和鉴定争议提供咨询意见”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了完善细化,(下转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