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社会总第2964期 >2023-09-15编印

本月起四类社会救助保障标准提高
刊发日期:2023-09-15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 (记者 董存春 实习生周子杰) 近日,记者从县民政局获悉,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有关通知要求,我县将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城乡低保等四类社会救助保障标准。调整后的保障标准从本月起执行。此举将惠及我县2万余名困难群众。
  据悉,四类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包括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低保标准,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与补贴标准,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标准提高后,我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93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55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1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3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8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58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05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38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05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38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05元;救助站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执行,提高到每人每月735元。
  特困人员无儿无女,无人照顾,是兜底保障对象中最困难、 最脆弱的群体之一。
  9月13日上午, 记者走进巫峡敬老院,只见院内温馨祥和,老人们有的聊天、有的玩扑克牌、有的坐在长椅上晒太阳、有的在屋内看电视……如同一个团结、和睦、温馨的大家庭。“敬老院一共有54个老人,年龄最大的90岁,年龄最小的50多岁,入住最长的30多年,都是我县特困人员。”巫峡敬老院院长熊军告诉记者,他们的供养金每月集中拨付到敬老院账户,此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保障标准的提高,将用来改善老人们的生活,让他们的老年生活过得更加安心、舒心。
  据了解,今年,我县始终坚持“精准保障”,扎实扎牢社会救助保障,加强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加强对低收入人群监测,有力保障了全县2万余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