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社会总第2885期 >2023-03-01编印

市民反映中心市场旁消防通道变停车位
消防大队:加大执法力度 保障生命通道畅通
刊发日期:2023-03-01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被占用的消防通道。

被占用的消防通道。

  

本报记者 融桥 文/图小区停车位找不到,消防通道就成“最佳停车点”,当火灾发生时,消防车通道被占用,这种后果不堪设想。在生活中,消防通道被堵塞侵占的事件屡见不鲜。
  近日,县融媒体中心“民意直通车”接到市民反映,巫山中心市场旁边的消防通道长期车辆乱停乱放,会车跟本不能通行,对行人也有安全隐患,望有关部门加强管理。日前,县融媒体中心派出记者前往现场实地调查。
  记者现场观察看到,全路段就1个出入口,道路上标有醒目的黄色标识“消防车道 禁止占用”,但依旧有私家车、摩托车停放在消防通道上,有的车辆甚至停靠在人行道上,行人通行只能从马路上经过,给市民生命安全埋下了安全隐患。
  消防通道就是“生命通道”,难道不应该自觉保持畅通吗?对此,县消防救援大队作出了回应。
  “近段时间以来,大队也陆续接到有市民举报反映,城区有小区被私家车主违规占用堵塞的情况, 针对这一反映,我们立即联合交巡警大队、城管执法支队,对设施路段进行联合执法,查处了一大批违规占用消防通道的违法行为。”县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向玉竹表示,在下一步工作中,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以强有力的执法手段保障生命通道畅通。同时,温馨提示广大市民朋友,消防通道不仅是居民日常出行的通道,更是发生火灾时的应急逃生通道,一定要保障消防通道畅通,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美丽家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第六章第六十条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