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社会总第2798期 >2022-07-25编印

刊发日期:2022-07-25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印发《重庆市关于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
(上接第一版)打造一批弘扬传统文化、体现时代特征、富有重庆特色的精品力作。
  (十)打造保护传承精品项目。推进长征国家文化公园(重庆段)、长江国家文化公园(重庆段)、巴蜀文化旅游走廊等跨区域、跨流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重点工作,融入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加快实施两江四岸核心区整体提升、大田湾—文化宫—大礼堂文化风貌片区保护提升,以及渝中老鼓楼衙署遗址、奉节白帝城遗址等考古遗址保护展示工程。加快重庆市博物馆、重庆红军长征纪念馆等系列文博场馆和中心城区山城步道的规划建设。加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历史名园的保护修缮力度,完成一批精品项目。
  (十一)推动“文化+大数据”。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历史文化进行数字化保护、加工、展示,创新历史文化内容传播。推进完善各类保护对象数字化信息采集和测绘建档工作,动态更新、维护完善现有历史文化资源信息库等相关数字化平台,提供技术服务,实现多层级管理信息共享。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十二)加强统筹协调作用。发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作用,强化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指导调度职能,优化多层级会议制度,加强相关部门协调联动。
  (十三)完善保护管理机制。建立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普查认定工作,及时扩充保护对象,丰富保护名录。对具有重要保护价值、区县长期未申报的历史文化资源可按相关标准和程序列入保护名录。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资源线索经专家论证后可依规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建立历史文化遗产提前介入城乡规划建设的工作机制,坚持基本建设考古前置制度。建立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体检评估制度。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持续加大对涉历史文化资源的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形成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领域的公益保护合力。
  (十四)动员各方参与。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各方主体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发挥积极作用。明确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监管人的保护责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用好活化利用相关政策,鼓励市场主体持续投入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发挥民间志愿者作用,营造共同参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氛围。
  (十五)建立奖励激励机制。研究制定奖补政策,开展绩效跟踪评价,通过以奖代补、资金补助等方式支持、激励区县推动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对成效显著、群众反映良好的,予以宣传推广。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成效纳入重庆市文明城市测评体系。
  五、完善保障措施
  (十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刻认识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重要意义。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学习历史知识、厚植文化底蕴,慎重决策、慎重用权,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保护传承工作的各方面各环节,确保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十七)完善法规制度。完善重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政策法规制度,推进《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规修订。相关部门应研究制定本领域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配套政策、技术导则,群策群力共同为做好保护传承工作提供保障。
  (十八)加大资金投入。健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财政保障机制,市、区县政府要依据各级事权做好资金保障,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保护和管理。重点支持国家级、市级重大项目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脱贫地区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鼓励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依法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项目提供融资服务,引导各类社会资金投入。
  (十九)抓实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日常巡查管理制度,不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将巡查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范畴,加强城市建设底线管控,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破坏行为。加强对各类保护对象实施保护、修缮、改造、迁移的审批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全生命周期的建筑管理制度。建立人民群众监督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涉及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历史文化资源监测管理水平和力度,逐步实现动态监管。
  (二十)严格考核问责。强化对领导干部履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对列入保护名录但因保护不力造成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历史文化资源列入濒危名单,限期进行整改。对不尽责履职、保护不力,造成已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或应列入保护名录而未列入的历史文化资源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破坏的,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处理。
  (二十一)做好教育培训。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纳入党校(行政院校)、干部院校教学重要内容,编写知识读本等学习资料。围绕典型违法案例开展领导干部专项警示教育。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鼓励儿童、青少年从小关心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加强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和课程设置。开展技术人员和基层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建立健全修缮技艺传承人和工匠的培训、评价机制,弘扬工匠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