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社会总第2709期 >2021-12-13编印

严厉打击非法行医 保障群众就医安全
刊发日期:2021-12-13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9日,巫山县卫健委执法人员在日常卫生监督巡查中发现,颜某某正在巫山县某某路某号某室为方某某进行口腔诊疗活动,颜某某不能出示该场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能出示本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执法人员对违法现场及事实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笔录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一切诊疗活动。同时,执法人员对在涉案的医疗器械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颜某某、方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经全国医师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未有颜某某的医师信息。在案件调查中执法人员收集了现场笔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确认颜某某非法行医的违法事实。
  颜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且其行医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因当事人颜某某是非法行医场所的设置者,也是唯一的行医者,上述违法行为是牵连行为,同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最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巫山县卫健委给予颜某某没收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532元,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随着人民群众对健康越来越重视,也加大了对诊所等医疗机构便利化医疗资源的需求。这种需求的提高,一方面促进了医疗资源的有效利用,另一方面却也催生了许多“无证”机构,这里的“无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机构无证,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包括诊所备案证)的机构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二是人员无证,即未取得如《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执业活动。换句话说,合法行医要具备两个基本要求,一是机构合法,行医场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包括诊所备案证);二是人员合法,行医人员要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如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这些“无证”机构的诞生,严重扰乱了社会医疗秩序,严重威胁到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比如:容易造成误诊、漏诊、错治,延误或加重患者病情,滥用抗生素或激素,对患者身体造成不良后果,以及无正规票据和医疗文书,患者遭受损失后难以依法维权等等,发生问题后让患者追悔莫及又无法取得赔偿。面对非法行医现状,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已于202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第99条明确了无行医行为最低罚款金额为5万元,处罚力度大幅升级,为打击非法行医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对非法行医者更是极大的威慑,轻者非法行医者将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重者可能还会因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终究还是得不偿失。
  在此,呼吁广大市民朋友要相信科学,看病就医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遇见非法行医行为要积极举报。打击非法行医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健康执法机构的法定职责,坚决打击和惩处非法行医违法行为,坚决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必严,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就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