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社会总第2707期 >2021-12-08编印

巫山县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剖析
刊发日期:2021-12-08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3日,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巫山县某超市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正在营业,经营面积600平方米左右,现场不能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违法认定
  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调查补证后确认:自2019年12月31日至2021年3月3日,该超市在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一直从事商超业公共场所经营活动。当事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商超业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三、处罚情况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参照《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的规定,擅自营业时间超过6个月的,裁量标准: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罚款。
  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接受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态度端正,主动配合调查,事后积极进行整改,再加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致当事人未能及时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积极办理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对该处罚结果无异议,于15日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四、以案释法
  公共场所经营者须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否则为违法经营行为,一经查实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订)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八条 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除公园、 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