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社会总第2706期 >2021-12-06编印

医疗废物莫忽视 分类分装要牢记
刊发日期:2021-12-06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9日,县卫健委员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诊所开展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的医疗废物登记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26日, 现场检查发现有2021年6月26日开具的输液处方2张,2021年6月28日输液处方1张及门诊日志,同时在治疗室发现2021年6月27日至2021年6月28日期间诊疗活动使用后的医用医用针头和输液贴、棉签混装。执法人员对违法现场及事实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笔录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诊所立即整改,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同时,执法人员对该诊所负责人任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该诊所存在的违法行为于检查当日立案,在案件调查中调查人员收集了现场笔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确认该诊所存在医疗废物未及时规范记录和未将医疗废物按规定进行分类收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违法事实。
  该诊所在诊疗活动中将使用后的医用针头与输液贴、棉签进行混装,未将医疗废物按规定进行分类收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项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诊所在诊疗活动中对医疗废物未按规定规范登记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最终,该诊所上述两项违法行为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被县卫健委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医疗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专用容器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出台加强了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本案由于被处罚人疏于管理,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而是将使用后的医用针头和输液贴、棉签进行混装,同时登记记录也存在不规范行为。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出台,将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五大类别,并对每一类医疗废物的特征、常见组分和废物名称做了详细说明,为依法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提供参考。本案被处罚人将属于感染性废物的输液贴、棉签和属于损伤性废物的医用针头进行混装,极易发生职业暴露造成医疗隐患,从而得不偿失。本案的调查、处理及案件执行过程旨在提高被处罚人关于医疗废物管理重要性的认知,改正相关违法行为,在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具有指导意义。
  (记者 曾露)
  》》》【法律链接】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