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社会总第2681期 >2021-10-08编印

部门联合磋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刊发日期:2021-10-08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 (记者 侯月)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9月27日,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县检察院、公安局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就黎某、谭某等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进行了专题商讨。
  按照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8月24日,黎某、谭某、李某、杨某在国家规定的禁渔期内携带禁止使用的捕鱼工具,在竹贤后溪河非法捕捞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依照相关法律依据及规定,各部门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达成了一致,由赔偿义务人各自出资3000元,合计12000元,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用于渔业资源生态环境修复。
  本次会议对后续相关工作的开展具有指导性意义,为我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扎实推进奠定了基础。下一步,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继续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积极营造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氛围,助力我县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