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社会总第2671期 >2021-09-08编印

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连续查处 3 家废气扰民泡沫加工店
刊发日期:2021-09-08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被查现场。

被查现场。

  

  本报讯 (记者 方丹 通讯员 侯义高 文/图) 8月31日晚,县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群众投诉称,位于县城龙潭沟上段的龙潭名都楼底车库内,有两家垃圾回收店在加工时,一种刺鼻的臭味飘出,让人难以忍受,严重影响正常生活,请环保部门给予解决。
  9月1日,县环境执法支队工作人员来到垃圾回收店现场调查,发现这两家垃圾回收店均没有办理任何环保手续,属于散、乱、污企业;也没有配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在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气直接排入外环境,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县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两家垃圾回收店立即停止生产,并组织召开龙潭名都泡沫加工废气扰民约谈会,县经信委、县商务委、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两家垃圾回收店废气污染问题高度重视,表示严格落实行业主管责任, 密切协调配合,立即对这两家回收店采取停电处理措施,同时淘汰回收店的落后机电设备,进一步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工作力度,共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目前,巫山县永权回收店、巫山县光宝废品收购站已停止运营。
  9月3日,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再次接到群众举报称,县城巫峡路有一家废品收购站在隐蔽加工泡沫,味道难闻,周围空气受到严重污染。
  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即前往该地调查,发现巫山县国轩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门市内,有一台泡沫加工、一台塑料瓶加工机器,还有加工的成品。但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废品收购、建材批发,并没有加工这一项目。
  执法人员认为,巫山县国轩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 也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在居民区、敏感区域加工有毒有害废旧物品,废气直接向外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并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确保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不受污染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