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社会总第2658期 >2021-08-06编印

关于拆除县城新区内违章户外广告的通告
刊发日期:2021-08-06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为了县城新区美化亮化,顺利推进新区绿化工程,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城新区建设指挥部研究,决定对县城新区范围内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设置的违章户外广告分期分批予以拆除,现通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未依法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而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五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二、拆除对象。龙门桥东至滨江路龙水路交汇处内侧违章户外广告设施(本次施工区域)。
  三、拆除时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8月9日18时,由各户外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和广告经营单位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县城新区管委会会同县交通局、县城市管理局、龙门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四、规范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安装任何户外广告设施,违者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依法打击。对阻碍依法拆除违章户外广告设施的,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巫山县县城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
  巫山县城市管理局
  巫山县交通局
  巫山县龙门街道办事处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