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版:综合总第2549期 >2020-10-16编印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
刊发日期:2020-10-16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上接第一版)第四章领导职权第十四条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讨论中央委员会向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党章修正案,并决定提请全国代表大会审查和审议。必要时决定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决定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
  (二)选举产生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通过中央书记处成员,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增选、增补中央领导机构成员,增补中央书记处成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听取和讨论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四)讨论和决定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
  (五)讨论决定国家主席、副主席推荐人选,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推荐人选。
  (六)决定递补中央委员会委员;决定或者追认给以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
  (七)讨论和决定党治国理政、管党治党中其他重大问题和事项。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的职权由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
  第十五条中央政治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决定提请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问题和事项。
  (二)讨论和决定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三)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决定给以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决定开除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党籍。
  (四)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决定对有关党的领导干部的处理处分事项。
  (五)研究决定其他应当由中央政治局决定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十六条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组织实施中央政治局制定的方针政策,行使以下职权:
  (一)处理党中央日常工作。(二)研究讨论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并提出意见,提交中央政治局审议。
  (三)研究决定党和国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四)对重大突发性事件作出处置决定和工作部署。
  (五)听取中央书记处工作报告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国务院党组、全国政协党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等的工作汇报。
  (六)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决定对有关党的领导干部的处理处分事项。
  (七)研究决定其他应当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十七条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第十八条中央书记处根据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的指示安排开展工作。
  第五章领导方式第十九条党中央深刻把握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适应新时代新要求,改进和完善领导方式,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第二十条党中央举旗定向、掌舵领航,指引党和国家事业的前进方向。加强政治引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加强思想引领,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加强风范引领,以强大真理力量和人格力量凝聚党心军心民心。
  第二十一条党中央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确保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统揽各项工作,整体推进党和国家各方面事业。统揽各方力量,领导各级各类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一体行动。统揽国家治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十二条党中央以高度的责任担当、强烈的忧患意识、无畏的革命精神,领导全党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第六章决策部署第二十三条党中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党和国家工作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根据需要,分别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党中央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加强分析论证,凝聚智慧共识,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四条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议题由中央政治局在党内一定范围征询意见后确定。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中央委员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的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候补委员不参加表决。
  对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第二十五条中央政治局会议一般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确定。
  中央政治局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中央政治局委员到会方可召开。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中央政治局会议在决定问题时应当经过充分讨论,涉及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六条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确定。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决定问题时应当经过充分讨论,涉及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七条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指示要求,中央书记处召开办公会议研究讨论有关事项。会议议题由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确定。
  第二十八条党中央根据需要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等,分析形势,部署工作。
  第二十九条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指示要求,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召开会议,研究决定、部署协调相关领域重大工作。会议议题由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确定或者审定。
  有关事项经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会议审议后,根据需要提请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条党中央就党和国家重要方针政策、重大问题、重要人事安排等进行协商,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的意见和建议,通报重要情况,沟通思想、增进共识。
  第七章自身建设第三十一条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将“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要求,带头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第三十二条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牢记自己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的一员,坚持组织原则和党性原则,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按程序办事、按规则办事、按集体意志办事,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自觉执行党章等党内法规,自觉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及时将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党中央决策、决定和重大工作部署作出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批准。
  第三十三条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带头发扬党内民主,认真执行党章等党内法规确定的民主原则和程序。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参加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积极就党和国家工作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