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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现场。
本报讯(记者伍红实习生罗淼文/图)7月10日,县人民法院对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执行杨某某责令限期交出土地案进行强制执行,对该户位于龙门街道龙江村6社的房屋进行拆除并交出土地。
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来到杨某某房屋所在地,在做好安全排查、记录、人员疏散等工作并确定房屋内所有人员、财物等已经安全搬离的前提下,采用挖掘机对该房屋进行了拆除。
据了解,被执行人杨某所有的房屋坐落于龙门街道龙江村6社,在实施巫山县早阳(江东)旅游新城项目征地红线内,该土地于2012年5月17日经重庆人民政府渝府地(2012)616号文件批准依法征收。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已在法定期限内实施了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但该户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拒不交出土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构成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行为。
期间,县规划自然资源局、龙门街道工作组工作人员等多次到杨某某家里做工作,向他们摆事实、讲政策、讲法律。该户以提高征迁补偿标准等不合法不合理的诉求为由,拒不交出土地,严重妨碍了新区工程施工,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18年12月11日,巫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巫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2019年10月21日,巫山县人民法院向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7月10日对该案进行了强制执行。
伴着挖掘机隆隆的轰鸣声,10点整,杨某的房屋拆除完毕,执行过程平稳有序。县人民检察院、县公证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执行过程进行了记录、监督。